邓玉姣这是邓玉姣案的最新进展,对其进行的精神病鉴定得出的结果是邓玉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,还有未经证实的消息是此案将于本月16日开庭,所以目前巴东的治安一样很和谐。(部分文字来自腾讯)

再来点小知识,这是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关于防卫过当的解释:

防卫过当,首先不是一种罪,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,供量刑时考虑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,依据《刑法》第20条第二款,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我们再来关注下由此文展开的腾讯精华评论:

当侵犯没有到脱裤子掏东西的时候你不能刺他,当人家搞完了你也不要刺,因为之前侵犯只是一种准备人家推到你要求你性服务那只是意图,不是事实,之后搞完了,人家侵犯结束了,他所有的罪过只有法律才有权力来审判,你应该是穿好裤子报案,而不是去杀他,那样也是防卫过当了。
如果你实在要反抗,就在受到侵犯时你请禽兽先下来你去拿刀捅他。不过前提是得要么你打得过要么人家同意。
滑稽的社会,貌似正义的法律,谁来给玉娇一个公道,她受到的伤害还不小么,请问法院公安,你家里的女性也是这个情况,你当何想?

我只想问巴东警方,程序法是不是法,你都违反了程序法,还谈何公正
1、律师会见当事人,不涉及国家秘密等的,要在48小时安排接见,你们没有。
2、邓玉娇报案后,记者去那个洗浴中心,电视显示还有人,却不见侦查人员。为何不查封,保护现场和证据。
3、邓玉娇的案情,事实不清楚,可能无罪。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为什么直接拘留,不采取符合条件的强制措施。
4、公告本身就是根据案情的记录而来的,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。为什么前后表述不一样。
5、不管案情如何进展,另两个当事人都涉嫌QJ未遂,最起码也涉嫌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。涉嫌就应该立案,为了避免当事人逃避审判,应该采取强制措施,你们采取了什么?
6、无罪的人,拘留的或者逮捕的,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,并且,赔偿后国家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 具有部分刑责能力
不管是具有部分刑责能力,还是具有完全刑责能力,在自身安全遭到不法侵害和严重威胁时,是否应该进行正当防卫?
邓玉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,只不过是防卫过当而已,
难道邓玉娇不作任何抵抗,任人污辱就对了??

巴东检方对邓玉娇的起诉是自相矛盾的:
—-既然是”故意伤害”,就不存在”防卫过当”,试想:既是故意,何来防卫?既无防卫,何来过当?
—-既然是”防卫过当”,怎么又会”故意伤害”,法律规定,在防卫中,只有”防卫正当”和”防卫过当”,又怎么扯到互不相干的”故意伤害”呢?
—–请巴东检方摆出当时情况下的应当如何”正当防卫”的标准姿势,否则,就是强邓玉娇所难!